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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综合体育未办理施工建设审批手续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日期:2023年11月01日    来源:网络

  半岛综合体育一书,全面解读了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效力、工程价款、工程期限半岛综合体育、工程质量、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等热点问题,分析典型案例,解读人民法院改判案例中的焦点问题,深度解读裁判文书。基于此,作者团队推出

  未办理工程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即先行开工是否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上述行为是否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甘肃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情如下:

  2011年5月,甘肃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兴业公司”)与原兰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兰州一建五公司”)签订了《智业大厦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兰州一建五公司承包智业大厦40000平方米土建工程以及给水、排水、采暖、电器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0天,合同价款暂定为7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兰州一建五公司进场施工半岛综合体育,该工程建设到14层后,因多种原因导致停工。2012年5月29日,经过双方核算,对智业大厦6层以下结构工程造价作出结算,金额为17581382.72元。

  2013年3月25日一审庭审中,双方同意解除《智业大厦工程施工合同》,甘肃兴业公司表示同意接收该工程。智业大厦工程至今未办理施工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原兰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现改制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一建”),原兰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亦更名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另查明,对于一审判决第二项即甘肃兴业公司应给付兰州一建、兰州一建五公司的工程款13077962.34元,第三项即兰州一建、兰州一建五公司将全部人员及设备撤出施工现场,双方均已执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案涉《智业大厦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半岛综合体育,亦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应认定为有效。一审、二审判决以当事人未办理施工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即开工,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均同意解除《智业大厦工程施工合同》,故案涉合同可予解除。

  在我国进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俗称“四证”),“四证”全齐是项目正式开工的必要条件。而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四证”不齐甚至“四证”全无的建设工程项目。司法实践中,“四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尽相同。

  1.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半岛综合体育。对于这个观点,基本没有争议。

  2.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这一观点也基本被认可。

  3. 建设单位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形下,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分歧较大,有观点认为原则上是无效的,有观点认为并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1. 对于发包人来说,应当要尽量保证建设项目合法并且规范,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做到“四证”齐全,这样可以避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2. 对于承包人来说,在投标或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半岛综合体育,务必做好相关的尽职调查,积极全面审查发包人的相关审批手续,尽量避免因缺乏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停工,遭受损失。

  本文节选自作者团队出版的《建设工程案件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案例深度解析》一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