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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丨实际施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吗?
日期:2024年05月13日    来源:网络

  半岛综合体育通常来说,合同具有相对性,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但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时常因多种原因受阻,其权利往往不能及时实现,而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未果又会直接导致建筑工人的工资不能得到及时发放。那么,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4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因此,何者具有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的资格,应从如下三点考虑:

  1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所签订施工合同有效,则直接依从合法承包及分包合同关系处理当事人纠纷,无需认定实际施工人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

  2、应具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资格。实践中诸如项目部、施工班组等因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而当然不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3、应系独立施工主体。施工人与发包人、承包人等主体应不存在隶属关系,其独立享有对施工的支配权、决策权。由此,内部承包人员、项目总经理等因没有独立施工的权限、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依附性等特点,自然不应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实践中,在认定实际施工人时常有掺杂挂靠、转包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违法分包以及农民工、施工班组等概念,易将问题过分复杂化。事实上,在施工主体具备前述三项要素时就已具有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的资格。

  实践中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往往因多种原因怠于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渠道不畅会直接导致建筑工人的工资不能得到及时发放。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规定仅赋予了实际施工人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按第一点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可知,工程多次流转环节中的有关人员或项目管理人员无权以自己名义独立起诉发包人。

  一是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债权。该债权可能是因转包合同或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引起的折价补偿请求权,也可能是赔偿损失请求权。

  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源自于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在承包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是工程款请求权,在承包合同无效情况下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请求权。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则承包人对发包人不享有工程款请求权或折价补偿请求权,实际施工人也就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除可依据上述起诉方式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也有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其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就不享有合法债权,其自然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实际施工人造成损害。具体为:

  (3)是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该债权包括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也包括其他债权。

  (4)是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已经到期。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未到期,发包人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对抗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

  (5)是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已到期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6)是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已到期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致使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在当前的工程纠纷实务中,因不少工程项目中存在借用资质、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等复合情况,是否属于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实际施工人,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

  其次,实际施工人在起诉时把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次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等在内的所有主体列为被告,究竟由哪一方承担给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责任,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即便最高院在不同时期裁判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需要结合自身面临的实际情况,尽早收集施工证据,综合分析并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法。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