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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跨地区施工如何就地纳税
日期:2024年04月17日    来源:网络

  半岛综合体育《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明确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半岛。对于那些存在问题的地方,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半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的问题治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7]99号文件的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的建筑企业参与工程项目招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营造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建筑市场环境。因此,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是否需要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由纳税人自行决定是否办理。

  那么,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以及个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在当地纳税呢?

  在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在实施营改增之前,跨地区施工一律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然而,自营改增以来,增值税制度取代了营业税制度半岛。为了平衡地方财税收入,跨地区施工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对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应纳税额等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再除以(1+9%),然后乘以2%。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2. 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应纳税额等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再除以(1+3%),然后乘以3%。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其应纳税额等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再除以(1+3%),然后乘以3%半岛。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目前的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半岛,免征增值税。因此,跨地区施工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在其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如有分包情况),可以按照以下格式直接申报税务。